10. 聯盟理事會
10.1. 理事會由至少 3(三)名且不超過 15(十五)名成員組成。
10.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從個人和法人代表 - 聯盟會員中選舉產生,並根據第 5.7 條支付更高的會費。 本規約。
經會員大會決定,如有理事會嚴重違反其職責、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或有其他嚴重事由,經理事會認定,理事會的職權可提前終止。會員大會。
10.3. 理事會成員在自願的基礎上開展活動,無權為此收取報酬。 同時,理事會成員因履行職責而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理事會確定的數額和方式獲得補償。
10.4. 理事會在行使職權期間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主席。 理事會主席領導理事會工作,包括主持理事會會議(主持理事會會議),簽署理事會會議紀要。
10.5。 理事會在行使職權期間有權從理事會成員和工會僱員中選舉理事會秘書。 理事會秘書為理事會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包括保存理事會會議記錄並簽署,統計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上的表決情況。
10.6. 理事會的權限包括以下問題:
1) 接納新人加入聯盟;
2) 確定聯盟的中期(1 年至 3 年)和長期(3 至 10 年)發展前景;
3) 批准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以及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交易;
4) 就聯盟相關信息作出變更法人統一國家登記冊的決定,但與變更聯盟組成文件無關(選舉主席和終止其任期除外)權力);
5)批准聯盟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規定;
6)批准聯盟領土劃分條例;
7) 本章程和(或)法律規定理事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有權就會員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會員大會提出決定草案。
10.7。 理事會定期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理事會臨時會議可由發起人大會提議召開,至少應有1/3理事或會長出席。
10.8。 如果超過一半的理事會成員參加會議,理事會有權作出決定(達到法定人數)。
10.9。 如果理事會全體成員的多數投票贊成通過,則理事會的決定被視為通過。
10.10。 理事會的決定以公開投票方式作出。 每位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上擁有一票表決權。 在通過理事會的決定後,將以書面形式起草協議。
10 月 11 日。 理事會的決定可以通過缺席投票(投票)的方式在不召開會議的情況下作出。 進行缺席投票的程序由理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