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總裁
11.1. 主席是聯盟的唯一執行機構,對聯盟的活動進行當前管理,並行使根據現行立法賦予法人唯一執行機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11.2. 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三)年。 會長對會員大會負責。 總統可無限次當選連任新任期。
11.3. 經會員大會決定,如有會長嚴重違反職務、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或有其他嚴重事由,經會員大會認定,可提前終止會長的職權。會員大會,並作出終止(終止)僱傭合同的決定,與會長締結。
11.4. 會長的權限包括解決所有不屬於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權限的問題。 特別是,總統:
1)確保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2)向會員大會提交聯盟活動報告;
3)在其職權範圍內,無需授權,代表聯盟行事,代表聯盟處理與俄羅斯聯邦任何法人和自然人、當局和行政部門的關係;
4)批准聯盟內部規章;
5) 依照適用法律聘用、訂立勞動合同和解僱工會僱員;
6)管理聯盟的財產,包括資金,有權簽署銀行文件;
7) 簽發授權書,開立往來賬戶和其他賬戶;
8)組織起草與聯盟活動主題相關的文件草案;
9) 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或依法賦予本組織首長的其他職能。
11.5。 工會僱員根據當地工會章程和(或)僱傭合同向主席及其直屬上司報告。